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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

学习励志 | 2016-06-25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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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是对纪律检查机关党员的工作条例,是大家要遵守的,作为干部,你学习有什么感悟?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

篇一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强化了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也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要求。

一、新旧《规则》对比

1.新《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而旧《规则》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新《规则》第十二条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两次提出对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我认为“工作全过程”主要包括“线索管理、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环节,监督管理主要围绕“程序、手续和纪律”三个方面。以前的说法是对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际上就是要求程序合规,手续齐全、审查调查安全文明、依纪依规依法。

2.新《规则》第四条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加上“精准有效”四字。一方面要求立案、处分要慎重,另一方面要求线索处置不能随意,处理要恰当,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新《规则》第二十五条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增加了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规定。主要是指案管部门接收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时,需要向上述部门通报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4.旧《规则》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新《规则》未限制规定审查调查期限,但对启动线索处置有时间要求,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提出”。

二、新《规则》中的新要求

新《规则》虽然从名称上看只去掉了试行二字,但实际上新增了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内容。

1.新《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审查调查组经审批可以采用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要求“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备案的目的是接受监督,所以承办部门要定期向案管室备案,便于掌握各部门使用调查措施的情况。

2.新《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旧《规则》只规定“案管部门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新《规则》增加了定期汇总、报告,发现问题要进行处理的要求,规定得更严、更细。

3.新《规则》第六十九条新增了对谈话安全的具体要求:“应当做到全程可控”;第二十八条对谈话函询的谈话规定“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所以,谈话要做好风险评估、及时研判,做好思想工作、人员交接、跟踪回访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精选2篇

篇二

新《规则》的颁布,是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一个里程碑,必将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针对新《规则》的学习,我主要有四点认识和体会。

第一,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新《规则》中的法治元素

比如,在没有正式作出结论之前称“涉嫌违纪”或者“涉嫌违纪违法”,这体现了《规则》的权威性、庄严性,逻辑更加严密。审理期限由30日改为1个月,复议审查工作期限由90日改为3个月等,这些规定都与法律中的期限以月来计算相对应,符合立法习惯。再比如,留置措施的解除也严密地对接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新《规则》解决了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立案案件办理无章可循的尴尬

新《规则》第五十三条在原《规则》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纪法衔接、监察立案两方面的内容,由原来办理违纪案件改为办理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并由原来的受理以人立案变更为受理以事立案。这与《监察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事立案的实体内容进行衔接,让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能有效对接,建立了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了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了纪法贯通的要求。

第三,新《规则》规定的程序更加完备,制度更为严格

就审理工作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处理和处分由原来坚持集体审议变更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党内法规中从严治党的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战略思考。2.新增案件受理审核关。《规则》新增“受理案件时,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这体现了纪检监察办案体系健全内控机制、从严把关的要求。但从现有规定来看,监督执纪规则中对该受理前审核并未有细化操作。为此,建议审理室收到承办部门移送案卷后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正式受理。

第四,新规则中的几个问题及思考

(一)规定了重大、复杂、疑难中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但没有操作细则。新《规则》在原来重大、复杂、疑难违纪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的基础上,新增了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审理室通过参与办案科室的案件讨论,从逮捕、公诉的证据要求方面,对办案科室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使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新《规则》只规定了经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由谁批准,需要何种文书审批没有明确。对此,在省市没有明确细则出台的情况下,建议参照国家监委与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2人以上的审理组是否有实质性要求。无论是新《规则》还是旧《规则》,均要求审查和审理分离,且审理不低于2人,其初衷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但乡镇纪委,难以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建议成立审理人员库,尝试对乡镇办理的案件交叉审理,这样既缓解了乡镇纪委人员匮乏的问题,也有利于相互监督。

(三)退补程序的规范操作问题。新旧《规则》均规定有退回重新审查调查及补充审查调查的程序,但没有该制度的细化规则,对于退回和退补的文书、需要的材料、退回的时间期限等均未提及。因此,建议参照监察法中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的相关规定,退回补充以一个月为限,最多退回两次。审查调查人员在一个月内补充审查调查完毕后,制作补充审查调查报告,一并移送至审理室进行审理。

(四)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新《规则》中对涉案财物处理分三种情况:一是违纪违法财物收缴、退赔、登记上交;二是是涉嫌职务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三是是不属于违纪违法的返还。但是,上述规定中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建议根据涉案财物的不同情况,作出以下不同处理。

1.对违纪违法所得款物,由案件承办科室填写《违纪违法款物收缴呈批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法予以没收、追缴、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2.对职务犯罪所得款物,由案件承办科室填写《登记表》,在案件移送时,将款物及登记表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3.对认定不属于违纪违法所得的,由案件承办科室在案件审结后起草返还等财物文件请示,经批准后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放入审理室入卷。

4.对审查调查人主动交代的但没有作为违纪事实认定问题所涉及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进行谈话,明确其性质,要求其写书面说明材料,主动上交组织。

(五)申诉办理部门的设置问题。新《规则》规定,申诉应当成立复查组,且复查应当与审理分离,原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建议参照市纪委市监委在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内设申诉部门。

(六)“四种形态”转换问题。新《规则》对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时,审理工作如何开展没有规定。但根据中纪报文章中“每一种形态的独立运用和相互转化,需要明确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支撑。”以及“从程序上讲,要细化和规范各种处置和处理方式的标准尺度,严格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压缩自由裁量权,提高转化的精准度,决不能违背事实随意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的要求,建议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来决定第二种形态向第一种形态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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